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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业型房地产集团管控模式
2006-9-5  来源:博锐作者:攀成德  
   摘要:浅析专业型房地产集团管控模式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大量的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大规模跨区域扩张,母公司的管理幅度迅速加大,这时母公司不能身兼项目操作者和管理者双重角色,企业从“母公司—项目公司/项目部”的架构向“总部—区域公司”的集团模式转型成为必然,笔者根据亲身参与的上海F集团和深圳V集团从专业型管控模式向战略型管控模式转变的历程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建立专业型的集团管控模式的指导原则是业务管理和业务操作分离,总部定位于管理者,区域公司定位于操作者,在这个原则之下,具体的变化路径因时、因势、因人而异。

企业需要重新界定母子公司之间模糊的权责界面,将管理权集中于总部,将操作权下放,总的趋势是放权,但也会集中某些原来因为业务需要下放的管理权,各企业变化路径根据具体情况也会各不异。

例如,F集团在这次权责变化中采取了比较快速的做法,总部一次性的将操作权下放给区域,相比较V集团则是采取区域公司成熟一项下放一项的做法,不同的方式有各自的缘由。一是企业文化不一样,F集团是快速成长的民营企业,求快是其文化基因;V集团作为成为成熟的全国性集团,文化中有求稳的中庸之道。二是转型的背景不一样,F集团在过去两年抓住了行业大发展的机会,迅速从上海向其它区域中心城市扩张,这时原有架构已经不再适应现有的业务要求,必须快速放权给子公司;而V集团是从2000年左右开始扩张,当时的行业处于低谷,它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点对点的扩张,一个一个的城市进入,进入新城市之后也会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巩固管理基础,因此能够稳健的放权。

在权责划分的过程中,总部需要清楚放权的目的是为了整个企业更好的运作,不能因为满足区域公司灵活开展业务而一味放权。

F集团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了“二八原则”,即80%的日常业务操作在区域,但这些业务只涉及20%的资金需求,另外重大的20%业务涉及了80%的资金需求,需要由总部操作或者审批,同时在财务方面它仍然采取垂直管理,即所有的财务人员都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门聘任,区域公司的资金审批权并没有扩大,这也许牺牲了效率,但出于防范行业的高风险和权利下放带来的道德风险,这种方式在管控模式成熟之前还是必要的。另外,人事权在总部的强化统一是极其必要的。V集团不仅在制度上规定总部人力资源部门的权威性,而且在各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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