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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百度同涉侵权诉讼 两种结果背后暗藏玄机
2007-4-26  来源:和讯网  作者:张露
   摘要:两案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关键的转折在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百度遭起诉时,该条例尚未实施,雅虎遭起诉则是在该条例实施之后。

     2007年4月24日,就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中国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雅虎中国删除链接并赔偿21万元。25日,雅虎中国发言人对和讯IT表示,涉案的经确认的链接在判决前就已删除,将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包括雅虎中国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二中院认为,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但法院表示,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而雅虎中国表示,搜索引擎提供商在这种情况下无从“知道”和“应当知道”哪些搜索结果链接的内容是原告有权利的作品、哪些是原告未经授权的作品。雅虎中国表示,此前在接到上述唱片公司的通知后,已将已经确认的数百个链接删除,但对于唱片公司仅提供歌手名、歌曲名,而无具体链接的要求无法进行删除其他侵权链接的工作,无法从海量的自然搜索结果中一一排查。
    
     4月24日上午法院判决后,4月25日,舆论焦点迅速集中到此次雅虎败诉与去年11月17日百度胜诉的对比上。
    
     与5个月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相同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支持了被告Mp3搜索服务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也就是说,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资深互联网律师于国富对和讯IT表示,两次判决的关键区别在于,二中院认定,雅虎明知或应知其搜索结果中有侵犯权利人(即原告唱片公司)权益的链接存在,就有将之删除的义务。而在此前一中院对百度涉侵......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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