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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VS.知识产权: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2006-12-27  来源:中国计算机报  作者:吴锋
   摘要:虽然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私权是一种合法垄断,然而一旦进入标准,标准代表的公权使企业所获得的市场控制力增大,而且这个市场控制力与原有的专利法赋予的合法权益不再一致

  “关于知识产权与标准之间关系的问题,我们可以说是小学都还没有毕业”。12月15日,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副司长韩俊在第八届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发布会暨第三届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高峰论坛上表示:“信息产业不仅要注重自主研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要处理好知识产权与标准之间的关系,注重以自主技术促进标准制定,以标准促进产业发展,通过将技术标准和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使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标准和产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为世人所知。虽然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私权是一种合法垄断,然而一旦进入标准,标准代表的公权使企业所获得的市场控制力增大,而且这个市场控制力与原有的专利法赋予的合法权益不再一致。于是,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公权与私权的博弈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不可回避

  “标准战争”的说法由来已久,原因很简单,因为标准一旦制定,整个产业就会遵循这个标准运行,按照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标准化研究中心薛学通的说法,整个产业链中的企业和产品就被“锁定”了,从中走出必须克服巨大的转移成本。在“标准战争”中,知识产权发挥着核心作用,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就在“标准战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使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成为国际标准,并且成为打赢“标准战争”的最有效途径。

  “这点在信息产业领域表现得尤其明显”,薛学通强调。由于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具有网络效应,标准占领了市场,企业就不得不用这个标准来进入市场。虽然可能是自愿性的标准,但是新技术领域很多标准是强制性的,而且这种强制性会随着网络效应的扩大而逐渐强化。

  过去,中国的DVD企业就曾经吃尽了苦头,超过20美元的专利费已经挤走了他们最后的利润。对此,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表示:“通过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借助标准的实施来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已经成为信息产业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利益实现的手段。”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合带来的问题已不可回避,如果国内企业在这方面应对不当,在知识产权领域就要吃更大的亏。

  何为应对之道?

  那么,如何处理这些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呢?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技术法规处安佰生副处长表示:“首先,在标准化过程中,企业就应该披露知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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