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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来NIKE(耐克)公司举办了一个酷炫之王的市场推广活动,大量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一个由黑色线条构成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结果在闪客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原因很简单,任何看过小小系列Flash的人,都会从NIKE中国的主页想到那个NIKE的“小人”就是小小画的“小人”,以至很多人认为是小小帮NIKE设计的。直到小小委托律师向NIKE提出侵权警告,才知道这又是一起一个公司和一个人之间的碰撞。 数字时代以前,公司和公司的侵权、个人和个人的侵权都比较多。然而网络技术的革命使得侵权的边界有了变化。经常是一个个人的创作比一个公司的传播还要广,但是个人在版权保护方面却比较弱,往往不是公司的对手。比如小小创作的“小人”,甚至连传统意义上的“版权”都谈不上,怎么谈保护? 和小小一样,很多艺术家开始投身网络,各种音乐、数字艺术作品、文字都因为网络而使自己的作品得到更大的展示。而传统的版权保护体系却非常僵硬,要不就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要不就是无任何版权限制。人们只知道在自己的任何大小的作品(甚至本身也是在别人的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上都声明“保留所有权利”。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原创者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另一方面是很多优秀的作品(无论是艺术作品、文学作品、个人思想还是其他数字作品等)都无法得到最大价值利用或最广泛传播。 “小小事件”使人们对数字时代的版权投入更多的思考。艺术创作从经年累月变为即时的,艺术作品从庞大叙事变为短小精湛,“人类共享知识”成为可能,但是没有人愿意为2个小时创作的艺术作品,花上2天甚至2个月去申请版权,何况很多作者本人的意愿并不一定如此,他们愿意分享,只需要满足一些很简单的约束条件(比如“非商业用途” )。 这种共同的愿望终于促成了一种类似于GPL的版权标准的诞生—Creative Commons (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使得更多的版权拥有者们能够选择“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 Creative Commons提供了四种约定的许可方式:1、署名:自由使用,但是必须表明原创者姓名;2、非商业用途:自由使用,但是不能用于商业用途;3、禁止派生:自由使用,但是不能改编和派生;4、保持一致:自由使用,也可以改编,但是要遵循和原作品同样的协议。这一点很接近于GPL协议。 通过上面四种基本方式的组合,可以产生11种不同的灵活方式。而作者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许可文字和图标、法律文本、机器代码(RDF/XML),自动把自己的作品与正式法律基础相关联,有效地“护卫”自己的数字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分享。 毫无疑问,GPL版权协议产生了数量庞大的开放源代码界。而Creative Commons则是数字艺术版权的下一代,也是拯救人类精神文化的稻草。它鼓励人们在别人的基础上继续创造,让艺术回归艺术的本质。不过这个体系和GPL一样,目前并没有实际成为中国法律的文本。商业机构仍然可以肆无忌惮的侵犯个人的创作和天才。 法律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会带来恶性循环。一方面是公司剥夺了个人的权利,一方面则是大量的个人又可以通过数字技术蔑视公司的权利。例如索尼公司的PS2迟迟不肯进入中国,就是由于担心盗版的影响,而新近推出的PS2中文版只好使用一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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